車禍的權益問題

一、引言:
「車禍」造成損害,如何賠償須先釐清「肇事責任」,再談論賠償與刑責。
以目前的處理方式,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 向警方報案,符合自首可減刑。(親自報案,告知時、地、車牌、姓名…)
(二) 移送或申請鑑定 。(透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三) 司法機關審判。(首先是偵查庭,然後刑事庭與民事庭)

二、現場處理:
1、 保持現場,並向警方報案(即符合自首),不得肇事逃逸,因為肇事逃逸會構成消極殺人罪。
2、 打開警示燈,並且在離開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以防止第二次撞及,並救助傷患與協助警方蒐集(第一現場)證據:現場的證據包括:落土、碎片、剎車痕、刮地痕……等,即第一現場的撞及點。(救助傷患外,請務必先自行撥打110,以符合自首要件)
3、 警方製作筆錄時要特別留意應對,因為筆錄將作為未來肇事責任分析之依據。
4、 輕微的交通事故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以自行和解為宜。

三、肇事責任方面:

(一)刑事責任:
1-1
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1-2
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即民事和解或賠償之依據
2-1
侵害生命權之賠償
(1)殯葬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扶養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2
侵害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
(1)喪失或減少勞動力之賠償: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賠償: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後段:「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物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3
損害物之賠償
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2-4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賠償
民法第二百十六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三)不負賠償
1、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之行為不罰」。
3、刑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四、肇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侵權行為
許多人一談到侵權行為就會聯想到民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五款之「侵權行為」,並認為這是民法問題而加以排斥,殊不知交通行為的「侵權行為」是從權利義務中得來的,如幹道車有優先通行權,支道車有暫停讓的義務,如支道車不停讓而貿然駛出,就會有侵犯到幹道車的行駛路權,這是非常明顯的,也是交通行為的特性之一。
(二)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五號判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所訂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八條分別規定腳踏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把手」、「慢車在夜間行車應燃亮燈光」,旨在保障公眾之安全,倘彼上訴人夜間乘腳踏車未燃亮燈光,而其後載竹簍復超過規定高度,即難謂其未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同理:汽車在夜間無燈光照明之路邊停車,就應該依照「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如駕駛人未依照規定,他就不是單純的行政違規,而是違反了保護他人之法律,也就是說要負肇事責任了。
(三)妨害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這不僅是在維持車流順暢,也是在保障行車安全,蓋妨害他車通行時,他車必會另行改道,或迫使他車違規,或增加交通混亂,其因此而發生之危險,理宜公平分配。
以上三種情形,是比較多而且是常見的問題,一般來說,大凡「違規」行為再加上三者之中的任何一項,就有肇事責任;反之,就是單純的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