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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路權

路權的意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所有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規定並尊重他人的路權,便是順暢交通的最佳方法。

廣義來說,路權就是用路人(人或車)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的權利;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指的就是現行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


例如:在號誌路口「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表示賦予綠燈方向的人車通行的路權,綠燈方向的人車具有優先通行與使用道路設施的權利;而紅燈方向的人車則無法通行,必須等待紅燈轉為綠燈後方取得路權通行。




路權怎麼分?


路權的規定可分別依不同的項目原則和不同的對象來說明。
不同項目:空間|時間|交通規範|效率
不同對象:行人|行車|停車|鐵路平交道
壹、依不同項目分為空間、時間、交通規範、效率等原則。
(一)空間原則:

將部分道路劃定為部分用路人之專屬使用的路權。如人行道屬於行人使用,機車道屬於機車行駛,公車專用道供公車載客使用。

(二)時間原則:

將必須共同使用之道路設施,依時間順序劃定給特定路人使用。如交通號誌的「紅燈停、綠燈行」規定、鐵路平交道等。

(三)交通規範原則:

依交通規範將「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賦予較適當之一方。如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行人穿越道讓行人先行通過等。

(四)效率原則:

就使用道路的效率而言,將「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賦予較適當之一方。如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貳、依對象分為行人、行車、停車、鐵路平交道四類型。

(一)行人路權:
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人專用的,行人穿越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讓其優先通行。
(1).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並靠邊行走,不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行人穿越道路須由行人穿越道、天橋或地下道穿越。
(3).行人於設有安全島、分隔島、雙黃線等地方禁止通行。
(4).穿越道路時確實遵守號誌指示。

(二)行車路權


汽車-


(1).行人不可違規穿越車道,不可侵犯汽車通行之權利。
(2).確實遵守「停讓」之規定,注意禮讓、停車再開。
(3).不隨意佔用他人車道,不行駛在屬於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4).直行車不佔用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左、右轉彎車不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
(5).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6).執行公務之救護車、救火車、警車,有優先通行權。
(7).高速公路行車不可以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依規定之車道行駛,遵守匝道管制措施。

機車-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2).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機器腳踏車應在慢車道行駛。
(3).在劃有機車專用道之道路應在其車道內行駛,除轉彎或靠邊停車外,不得侵入其他車道。
(4).不可違規行駛人行道,要有人車各行其道的觀念。
(5).靠右或行駛慢車道,轉彎需依規定進行兩段式左轉。




(三) 停車路權:
道路設施主要供汽車行駛之用,汽車使用規劃為路邊停車之空間時,應遵守相關規定進行停放。拒絕路霸,嚴禁併排停車,加強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




(四) 鐵路平交道路權:
火車行駛於軌道上即擁有軌道之專用、絕對優先通行的路權。由於鐵路行車速度較快煞車不易,需要較長之煞車距離,故火車行經平交道時,汽機車與行人均應讓其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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